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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知识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改为“先照后证”

526日,质检总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李静发布了近期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针对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据李静介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并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近期,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其中,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并调整了管理方式。包括:

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修改还包括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

一是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二是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

三是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

四是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五是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

六是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同时,新修改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延长了许可期限,简化了许可程序,缩短了许可时间。

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

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

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新修改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要加强认证机构从业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实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备案。未备案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备案事项取消的,实施信息报送。未报送信息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是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强认证机构自律意识,接受社会监督。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会全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和要求,包括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制商事制度改革,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等。为依法推进改革,保障改革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质检总局需要对顶层制度设计进行系统的梳理,重点开展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

据质检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处长南军介绍,近期,质检总局先后发布了三个局令,废止了2部规章,修订3部规章,还将陆续修订相关规章。此次修订《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一是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认证机构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改为认缴;

二是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的审批等;

三是结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要求,延长许可期限、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限,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南军说,质检总局和认监委按照“放、管、治”结合的原则,在“放”的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多元共治,保证认证质量

一方面,做好行政监管方式创新,提高行政监管的效果。比如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实施认证机构业务信息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个方面,加强多元共治,充分发挥认可机构、行业自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共同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目前,国家认监委已经在官方网站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查询栏目中,增加了向社会公开的认证结果信息,各相关方可以通过查询系统,获得与认证结果相关的更全面信息,利于社会各方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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