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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肆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 两男子被行拘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日8时许,一精神异常男子在解放路及跃龙山脚公共厕所旁捅伤3人,伤者均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该事件发生时,市民蒋某正途经解放南路和环城南路交叉口,从围观路人口中听闻“有三人被捅伤,两人快死了”,蒋某未经核实便用手机拍摄了现场警车和围观群众的视频,并在拍视频时虚构事实称“三个人被杀,两个人已经死了”,后将该视频传播至微信朋友圈。随后视频在本地微信群中快速传播。

  6月2日下午,“花山有一个人被杀了”的新视频现身互联网,迅速引起社会恐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经公安部门调查,当天15时许,环卫工人胡某在兴海路环卫检查时,见警车、救护车及围观群众等围绕一躺地男子救治,未调查了解该男子仅是醉酒躺卧在路面被救治的实情,而臆想有人被杀,学着前一天的“跃龙山脚事件”录制了现场视频并编撰了虚假信息,后发至两个微信群中,致使该视频被转发、扩散。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6月2日,县公安局对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胡某属主动投案,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6月3日,县公安局给予胡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网络空间作为社会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一方面使信息传播、交流互动空前便利,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为谣言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沃壤。一些人认为微信群是虚拟的自由世界,言论不受拘束,便编造耸人听闻的内容,引起大众的猎奇或恐慌心理从而获得关注,满足了其心理上的虚荣。

  然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人,都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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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e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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